日前,江西省药监局会同省卫健委共同发布了《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规范》),该规范自5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规范》共分为8个章节66条,涵盖了药品管理的各个方面,从药品的采购、储存到使用等各环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一规范结合了江西省的实际情况,重点从四个方面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行为进行了标准化规定。 首先,《规范》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各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要求各环节的工作人员明确自身的岗位责任。同时,医疗机构需按时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来负责药品的质量管理。对于未设立专门部门的医疗机构,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确保药品质量的严格监控。 《规范》强调,医疗机构有责任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以及药品批发企业,在必要时履行药品的召回和追回义务,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规范》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建立全过程的药品追溯体系,该体系需覆盖药品的购进、储存及使用等各个环节。通过这一体系,医疗机构需开展追溯数据的校验和采集工作,并按规定提供药品的追溯信息,以增加药品使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据了解,此项《规范》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江西省在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将有效提升省内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药品的使用行为,为确保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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