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决定自5月31日起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在申请办理已抵押的二手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原住房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以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原住房贷款或以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归还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手续。 办理条件及流程如下: 办理条件: (一)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不小于原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之和,同意交易资金全额监管和监管资金优先用于结清原贷款。 (二)交易房产位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原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未被设立居住权;无被查封等影响转移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三)原贷款原则上不存在诉讼、在途变更业务等情况,且原贷款机构同意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其中,原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无未还清保证人代偿还款资金等情形。 (四)贷款银行须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且双方已合作开展“带押过户”业务。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一)原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1. 买卖双方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带押过户”申请。原贷款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买方持身份证、交易房产不动产权证书、交易房产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有效期10个工作日,下同),同时到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申请二手房“带押过户”。卖方贷款为组合贷款的,须商业贷款银行先同意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 2. 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原贷款借款人、买方、原抵押权人、新抵押权人签订《“带押过户”四方(三方)协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协议》,买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办理首付款资金监管,向委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3. 贷款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贷款审批。 4. 办理“带押过户”登记。买方、卖方、原抵押权人、新抵押权人在贷款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顺位抵押)。 5. 发放贷款。买方贷款机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 6. 监管资金清分。资金监管银行收到全部贷款资金后,按照优先结清原贷款、剩余资金划入卖方指定收款账户的原则完成资金清算分拨,原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7. 注销原贷款抵押权。原贷款银行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原贷款为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下同),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1. 买卖双方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带押过户”申请,并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 2. 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原贷款借款人、买方、原抵押权人、新抵押权人签订《“带押过户”四方(三方)协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协议》,买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办理首付款资金监管,向委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3. 贷款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贷款审批。 4. 办理“带押过户”登记。买方、卖方、原抵押权人、新抵押权人在贷款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顺位抵押)。 5. 发放贷款。买方贷款机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 6. 监管资金清分。资金监管银行收到全部贷款资金后,按照优先结清原贷款、剩余资金划入卖方指定收款账户的原则,完成资金清算分拨,原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7. 注销原贷款抵押权。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原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申请商业贷款的情形 1. 买卖双方提出“带押过户”申请,并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买方持身份证、交易房产不动产权证书、交易房产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同时到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申请二手房“带押过户”。卖方贷款为组合贷款的,须商业贷款银行先同意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 2. 买卖双方按商业银行“带押过户”贷款规定及流程办理相关手续。贷款发放后,资金监管银行按照优先结清原贷款、剩余资金划入卖方指定收款账户的原则,完成资金清算分拨。原贷款结清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一)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有2人及以上共同申请人的填写),《贵阳市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贷款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 本人及贷款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首付款证明:首付款进账单或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卖方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易房产为卖方单独所有的,可不提供婚姻证明、卖方配偶身份证); 6. 贷款用途证明:《“带押过户”四方(三方)协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带押过户”协议》,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交易房产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7.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需要材料。 (二)买方申请商业贷款的,按照商业银行“带押过户”贷款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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