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康 毛红娜 本报记者 李晶琳 “虽然事情查清了,但不知情的同事误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我,一定是我做了违纪违法的事情,我一度感到委屈,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干劲。”近日,面对前来回访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此前被澄清正名的双鸭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员王某某感慨地说,“感谢组织替我澄清,让我消除了心理负担,我必须用实干实绩回报组织的关怀和信任。” 此前,某洗衣液生产企业经营者举报王某某在查处假洗衣液案件中违纪违法,充当同行业保护伞的问题。接到举报后,双鸭山市纪委监委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取证,认定举报失实。考虑到此事已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纪检监察机关迅速以书面澄清方式为王某某澄清正名。 全省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开展以来,双鸭山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在重拳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将澄清正名作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经核查认定为检举控告失实、符合澄清正名条件的,主动向被调查对象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并及时予以澄清正名,持续释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 “澄清正名是激励保护党员干部‘敢为’的重要一环。”双鸭山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说,截至目前,该市共为309名党员干部进行了澄清正名,实现了澄清一人、激励一批、提振一片的良好效果。 双鸭山市还不断健全完善澄清正名工作制度机制,制定《双鸭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澄清正名工作流程和文书格式》等制度性文件,就澄清正名实施主体、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秉持“应澄清尽澄清”原则,制度化、规范化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在澄清正名方式上,双鸭山市纪委监委注重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综合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让澄清对象切实消除顾虑,感受到组织上的关心和厚爱。 “我们不能‘一澄了之’,还要适时了解澄清正名后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以及心理状态。”该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说,纪检监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暖心回访谈话,督促所在单位加强思想疏导和正面引导,维护党员干部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着力消除被澄清正名对象因受到失实举报带来的影响,确保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重拾信心,轻装上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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