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之前,消费者都会要求试驾体验,但却有人以试驾之名将车开走。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近日通报一起以试车为由将摩托车盗走后进行销赃的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了发布卖车视频的陈某某。王某某在取得陈某某信任后,以帮助陈某某卖摩托车为由,让陈某某将车骑过来当面商谈售卖事项,后王某某以试车为由,将陈某某的摩托车盗走后进行销赃。经鉴定,摩托车价值21000元,现摩托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另查,2022年9月,王某某还趁自己曾经的狱友查某某不备,用查某某的手机在网上借贷平台贷款并进行盗刷。王某某曾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次。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兴义市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 试驾车辆是消费者买车前的必备环节,二手车在销售过程中,商家基本都会同意对方提出的试车要求,被告人王某某正是抓住这一点进行犯罪,但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民众在销售摩托车时要提高警惕性,在客户试车过程中,一定要留下对方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并安排人员陪同试车,不要让车辆脱离视线,不给那些动歪心思的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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