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简称《规定》),促进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规范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规定》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主要负责人作为事故报告第一责任人,对瞒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配合瞒报事故,上级部门或领导个人要求下级参与或者配合瞒报事故的,下级应当拒绝,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规定》明确,凡被查实参与或配合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纪给予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核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核查不及时、失职渎职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经核查属实的瞒报事故,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规定》鼓励村(社区)网格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户籍民警、保险理赔等人员积极提供瞒报事故线索。对瞒报事故举报核查属实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记者麻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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