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命(更)名原则、审批流程和标准名称使用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 《通知》规定,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应严格遵守《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充分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贵州历史、地理、人文特征和民族特色,且在同一建成区内避免重名和同音。 而新建住宅区、楼宇的命名,相关单位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后,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批准;对已建成住宅区、楼宇的更名,应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程度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意见征求并提交相关报告后,再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此外,《通知》还强化了住宅区、楼宇标准名称规范使用和部门协作,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以及开展各种经营活动时均应使用标准名称,不得使用推广名、项目名等非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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