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哈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哈尔滨市政府同意,哈市住建局在继续执行《哈尔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方案》(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方案》)的基础上,对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拟对项目申请人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即“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见书。” 哈市此前执行的《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方案》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拟加装电梯的单元全体业主自行协商,经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且本单元其他业主无反对意见,达成加装电梯意愿,形成书面决议。”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经哈尔滨市政府同意,哈市住建局在继续执行《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方案》的基础上,对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方案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将项目申请人的内容修改为“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见书。书面意见征询时,凡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表决。” 此次拟修改的内容既符合《民法典》的要求,与原内容相比也更有利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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