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保障正常就医秩序的通知》,鼓励医疗机构积极申报和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鼓励互联网医院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电子处方流转系统。 《通知》提出,已获批互联网诊疗服务资格的医院通过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未获批互联网诊疗服务资格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通过自建“互联网诊疗”小程序等形式,开展互联网咨询和问诊,为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的患者等在线开具治疗相关症状的中、西药处方;接诊医师与患者的互联网诊疗记录,可以作为患者在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的凭证;鼓励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将药品配送到患者家中,保障正常医疗秩序不受冲击。 《通知》明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当前可以通过互联网医疗进行首诊,转为常态化防控阶段后(截止时间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监局公示时间为准),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特约记者刘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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