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防疫药品用品价格行为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告诫书》明确,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大幅提高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四类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家用制氧机、体温计等防疫药品用品的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提高防疫药品用品价格。 《告诫书》强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注意索取并留存购物票据,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理。(记者邹欣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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